我院于洪副院长就灵活就业政策接受《中国财经报》采访
为了对个体经营、非全日制以及新就业形态等灵活多样的就业形式强化针对性政策扶持,近日,国务院办公厅出台《关于支持多渠道灵活就业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提出坚持市场引领和政府引导并重、放开搞活和规范有序并举,因地制宜、因城施策,清理取消对灵活就业的不合理限制,强化政策服务供给。
我院于洪副院长就灵活就业政策接受《中国财经报》记者采访,她认为,面对疫情影响和经济下行压力,稳就业的重要性不言而喻。“由于今年外部冲击因素非常多,一些常态化的岗位实际上不太可能出现特别大的增长或者发挥特别明显的就业拉动作用,甚至一些外向型的企业、行业还可能出现萎缩。这种情况下,灵活就业就成为了就业整体布局中的一个亮点。”她说。
于洪认为,在权益保障方面,灵活就业作为一种新兴就业形式,还存在着无法与现有就业资格认定和就业保障条件相匹配的情况。“就业人员的权益保障需要通过较为规范的流程实现,比如,劳动者要到户籍所在地进行认定,才能进行社保缴纳,同时享受到相关权益。但对于灵活就业人员来说,他们是不是都能够充分了解相关信息并顺利完成整个社保缴纳的程序,是我们需要关注的问题。”她同时提醒,一些地方在完成对灵活就业人员的认定后,由于缺乏明确细化的规定,在社保政策的执行层面,很可能选择简单化处理,这就导致很多灵活就业人员无法享受与其收入水平和劳动价值相当的社会保障水平。
“在目前的管理体制下,灵活就业人员的社会保障问题为属地化管理,因此,各地政府对于灵活就业人员的关注程度和其在社会保障理念上的先进程度对于解决该问题发挥着重要作用。”在于洪看来,灵活就业人员权益保障的政策目标很明确,就是要让灵活就业能够和现行的社会保障制度有效衔接,让更多的灵活就业人员参与其中,并按照相关规范实现与他们劳动价值对等的权益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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